法官轉向林采雲“被告林采雲,被告王志豪與王民皆指稱是妳接刀後刺傷楊玉,且警方到場時妳確實手持兇器。針對這部分犯罪事實,妳有何意見?妳是否認罪?”
林采雲眼神閃爍,語氣從驚魂未定轉為尖銳“法官,我真的不知道……當時現場亂成那樣。我只記得王志豪鬆手後,那把刀不知道為什麼就到了我手裡。我正想往後退,卻感覺背後被人重重推了一下!我整個人往前踉蹌,手就這麼順著力道撞了上去……對!一定是有人推我,說不定是王志豪故意推我的!這一切都是意外,我也是被陷害的!”
法官手指在案卷上輕敲,語氣冰冷“林采雲,妳現在是在進行事實陳述。我再確認一次,針對起訴書所載的殺人未遂罪事實,妳是否認罪?”
林采雲低頭,虛弱卻堅持“我真的不知道……我是被害的……”
林采雲的辯護律師邱建德舉手示意“審判長,針對自訴事實,我方不認罪。
第一,被告手部接觸刀柄純屬混亂中的反射動作,並無殺人實信。
第二,造成被害人受傷之刺擊,係受外力推擠導致之『不自主運動』,在法律上不具備期待可能性,更不具備殺人罪之主觀構成要件。
第三,被告林采雲與被害人素無仇怨,絕無殺人動機。請法院審酌現場混亂程度,還我當事人清白。”
“反對!”
陸承駿迅速起身,語氣強勢“審判長,針對第三辯護人所謂的『不自主運動』,我方保有關鍵影像證物,編號為證自一號。這份影像足以證實:
第一,被告王志豪確實有因己意中止之動作。
第二,被告王民當時並非誤抓,而是具備明顯指向性地將被害人拉至身前,並非無意自保。
第三,影像顯示林采雲於接刀後,具備完整、流暢且主動的刺擊動作。
這份證據,將直接擊碎被告林采雲『不自主運動』的謊言!”
隨後,法警將隨身碟呈交法官。
陸承駿冷冷地拋下最後一句:“證據會說話,被告的身體記憶,遠比她的說詞誠實。”
邱建德拍桌起身,語氣生硬“審判長!我方強烈質疑該影像的證據能力。這份檔案來源不明,其原始性、同一性皆未經確認。錄影是否經過惡意剪接?其數位雜湊值是否與原件相符?在未經數位鑑識確認其完整性與真實性之前,這份影像僅屬『傳聞證據』,不具備證據資格,不應列入調查,更不得作為判斷依據!”
法官抬手示意雙方肅靜“關於證據能力的爭議,本院稍後會進行裁定。書記官,先將辯護人雙方的異議要旨錄案。”法官轉向陸承駿“第一辯護人,這份影像的來源為何?你是否有原件可供核對?”
陸承駿神色自若“審判長,第三辯護人的質疑並無根據。該影片來源的手機原件,案發第一時間已由警方依法扣押,並完成數位鏡像存證,相關雜湊值均紀錄於扣押筆錄中,足以確保同一性與不可篡改性。該影像直接關聯本案各被告的物理動態,對於釐清林采雲所謂的『被推』與『不自主運動』至關重要。我方聲請於審判期日進行慢速勘驗,屆時真相自明。”
邱建德語氣依舊強硬“即便影像真實,鏡頭遠近與拍攝角度也會造成視覺誤差。我方認為單憑二維影像無法斷定被告之主觀犯意。我方聲請傳喚該錄影民眾到庭,針對拍攝當下的視覺盲區進行說明。”
法官神情嚴肅“關於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爭議,本院先行載明。為確認該影像之關聯性與調查必要性,法警,準備投影設備,當庭播放告證一號影像。書記官,請記錄勘驗要旨。”
法官:“書記官,針對被告王志豪主張之『中止犯意』,以及被告林采雲抗辯之『不自主運動』,本庭先行收受此項影像證物,編號為『告證一號』。現當庭播放,以釐清其調查必要性。”
法庭燈光調暗,螢幕上影像開始運轉。
影像內容:畫面中,王志豪在看清楊玉臉孔後,五指張開,刀柄脫離其掌心,其身體具備明顯後撤之慣性。此時,林采雲的右手精準接住下墜的刀柄。
書記官筆錄註記:「影像顯示被告林采雲接刀時,手指有屈曲緊握之發力動作,隨即右臂前伸,刀尖朝自訴人要害部位平刺。」
更致命的是,影片視角涵蓋了林采雲背後二公尺的範圍空無一人。既無王民,更無王志豪,只有一片冰冷的空氣。
影像定格在刺入的那一刻,法庭燈光重新亮起,陷入死一般的寂靜。
法官推了推眼鏡,聲音冰冷“被告林采雲,影像顯示妳背後當時並沒有人。妳剛才所說的『被人推了一下』,推妳的人在哪裡?”
林采雲臉色慘白,雙手顫抖“我……我……可能是我記錯了……”38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7OhSj9s1o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