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對應:
王志豪(第一被告)辯護人陸承駿
王民(第二被告)辯護人余昕冉
林采雲(第三被告)辯護人邱建德
楊玉(自訴人)自訴代理人余漫
法官敲下法槌:“現在開庭。進行本院 115 年度重自字第 1 號,被告王志豪、王民及林采雲被訴殺人未遂案之準備程序。”
在核對身分時,法官低頭看著卷宗,視線在「自訴代理人余漫」與「第二辯護人余昕冉」的姓名間來回挪動,眉頭微皺。這份過於親近的血緣關係,在強調程序正義的法庭上,有時會成為被攻擊的軟肋。
法官抬起頭,語氣平穩但帶著探詢“代理人,本院注意到妳與第二被告之辯護人余昕冉律師為親姊妹關係。基於訴訟公平性與《律師倫理規範》,對於此種對立立場之親屬關係,妳是否聲請迴避,或有其他程序陳述?”
余漫站起身,黑袍在冷光下顯得肅殺,她連眼角都沒掃向被告席,聲音平靜得像是一把剛磨好的刀只等待開封:
“報告鈞院。針對親屬衝突疑義,代理人業已依《律師倫理規範》履行告知義務,並取得自訴人之書面同意,相關委任適法性已完備。法庭之上,代理人僅聽命於法律與當事人委託,私情不干涉專業。代理人無意聲請迴避,請鈞院續行程序。”
法官:“ 程序開始,先請自訴代理人簡述自訴要旨。”
“報告鈞院。針對被告三人之刑事責任,自訴要旨如下::
1.被告王志豪於公眾場合持利刃揮砍,主觀上具致人於死之不確定故意;其行為已達殺人著手,縱事後鬆手,仍嚴重危害被害人生命安全。
2.被告王民強拉被害人充當人盾,顯見對死亡結果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具殺人未遂之未必故意。
3.被告林采雲:接刀後逕刺被害人要害,具明確直接故意,構成殺人未遂。
綜上,建請鈞院依殺人未遂罪對被告三人從重論處。”
法官:“ 被告王志豪,針對自訴人剛才主張你持刀殺害母親楊玉未遂的犯罪事實,你有何意見?是否認罪?”
王志豪:“法官,我不認罪。我承認當時持刀是因為與父親發生衝突,但我並沒有要殺害我母親的犯意。當時我父親為了躲避,強行將我母親拉過來擋刀,我一看到是我母親,就立刻縮手。我母親後來的重傷,是林采雲刺傷的,不是我。關於當下的情況,請法官允許由辯護律師補充說明。”
“報告鈞院,辯護人為被告王志豪作無罪答辯,要旨如下:
1.欠缺本罪主觀構成要件:被告攻擊目標係其父王民,對被害人楊女士既無直接故意,亦無預見其發生之未必故意。依打擊錯誤法理,被告主觀上僅具過失,然殺人未遂不處罰過失犯,自不構成該罪。
2.成立刑法第 27 條之中止未遂:縱認揮刀已達著手,然被告於察覺客體錯誤後,旋即出於己意放棄實行。此種放棄行為具備自願性與中止行為之確實性,完全符合中止未遂要件,依法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3.相當因果關係之中斷:被害人之重傷結果,實係王民之介入行為(拉人擋刀)與林采雲之獨立犯罪行為(接續刺擊)所致。此類異常因果發展非被告所能預見,依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該傷勢結果不可歸責於被告之揮刀行為。”
陸承駿這番論證,已經把王志豪的責任清得乾乾淨淨。
法官:“你指稱是林采雲刺傷被害人,你有親眼看見嗎?”
王志豪:“有,我親眼看到的。當時我一看到我媽被拉過來,我嚇得立刻鬆手,刀子直接往下掉。林采雲就在旁邊,她反應很快,在半空中就把刀接住,隨即直接往我媽身上刺。”
法官:“林采雲當時持何種器械?”
王志豪:“是我帶去的那把摺疊刀。我放手後,那把刀根本沒落地就被她接殺,接著她就刺下去了。”
法官:“關於你指控王民『拉人擋刀』的行為,請具體描述其施力部位及動作姿勢。”
王志豪思索片刻“他左手抓我媽的衣服,右手強扯她的右手。我媽整個人是被斜拖到他身前擋著,我媽當時完全被他控制住,我根本來不及反應,刀子就鬆手掉了,然後林采雲就接過去刺了。”
法官轉向王民“被告王民,針對被告王志豪指訴你為規避攻擊,強行拉扯被害人楊女士充當人盾之事實,你有何意見?是否認罪?”
王民語帶驚惶“法官,我冤枉啊!當時現場亂成一團,我嚇壞了,只是本能想抓個東西站穩,不小心抓到她而已,我絕對沒有拿她當肉盾的意思!我不認罪。”
法官:“當時你抓握被害人之具體部位為何?在你拉扯被害人後,被告王志豪的利刃是否刺中被害人?抑或其有收手行為?”
王民:“我:……看見刀子掉了……”
法官身軀前傾“你是看見刀子『掉下去』?還是看見王志豪『鬆手』?”
王民:“……是王志豪自己鬆開了手。”
法官:“在他鬆手之前,現場是否有任何第三人施加物理壓力,例如推擠其手臂或撞擊其身體,導致其不得不放手?”
王民:“沒有。”
法官:“換言之,當時並無任何客觀外力介入迫使其放棄攻擊,是被告王志豪在目睹被害人後,出於自主意志決定收手,對嗎?”
王民:“對……可以這麼說。”
法官:“被告王志豪鬆手後,器械有無落地?林采雲係於半空中截獲,抑或自地面拾起?其接刀後,是否即刻朝被害人楊女士刺擊?”
王民聲音顫抖,避開法官視線“報告法官……那時候楊玉擋在我正前面,我的視線……被她擋住了,我真的沒看清楚……”
法官正欲追問……
“王民。”王民的辯護律師余昕冉此時緩緩起身,她沒有急著辯駁證據,而是將焦點導向被告最核心的主觀狀態:
“請你如實告知鈞院,當你目睹王志豪的刀尖與你僅有毫釐之遙的那一瞬,你大腦中唯一的念頭是什麼?”
王民愣住,眼神失焦“我……我那時腦袋一片空白,我以為我死定了。”
余昕冉:“你拉開楊玉時,大腦有發出指令說『讓她替我死』嗎?還是你的手只是在極度恐懼下,本能地尋找任何支撐物?”
王民:“我只是本能亂抓,當下根本不知道抓到的是誰,我只想躲開那把刀……”
余昕冉轉向審判長“審判長,案發瞬間被告王民處於生命受迫的極端狀態,其拉扯行為屬於避難本能,主觀上並無殺人之『未必故意』。且王志豪當時已鬆手,危險本應終止;真正造成重傷的關鍵,是林采雲那種超越常理、介入現場的刺擊行為。”
余昕冉再次看向王民,拋出關鍵一擊“你拉人時,有沒有預見過林采雲會衝上來接住掉落的刀?或者說,這是在一般常理下可以預料到的嗎?”
王民:“完全沒有!我以為刀掉地就結束了,誰知道林采雲會……會突然接刀刺過去!”
余昕冉:“這就是關鍵。王民的動作是混亂且無意識的自保;而林采雲的惡意介入,才是導致傷害發生的獨立原因。”
法官看向王志豪“被告王志豪,對於共同被告王民剛才所述之細節,你有何意見?”
王志豪:“法官,他沒說謊。當時我確實不想刺了,我被嚇到才主動鬆手,我根本沒想到事情會變這樣。”
陸承駿舉手示意“審判長,剛才被告王民與王志豪皆明確一致提到『主動鬆開刀子』且『無外力介入』,這涉及被告是否有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意之要件,請書記官務必將此節詳予錄案。”
法官對書記官點頭“書記官,將被告所述主動鬆手、無外力干擾等細節確實載明。”45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0Rc5cqve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