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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我要講一個發生在二十多年前我當律師時真實遇過的案件。這個案子不是新聞,也不是虛構的故事,而是真實發生過血淋淋的慘案。
有一位長女,當時她想創業,需要一筆資金。她的家境優渥,父親的名下有一棟位於外雙溪的別墅豪宅,她想到的方式就是拿父親名下的房子去向銀行抵押貸款,偏偏,她沒告知她的父親。
因為房子是父親的,她拿父親的不動產去設定抵押權,通常會需要以下幾類文件:
一、父親的印鑑證明。
二、父親的印鑑章。
三、父親名下的不動產權狀,包含土地權狀、建物權狀。
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相關登記文件。
這位長女後來去申請了印鑑證明,準備交給代書辦理抵押權設定。代書卻跟她說印鑑證明上面的用途不要寫任何東西。長女不疑有他,便將相關資料都交給代書。
很多人聽到這裡,可能會覺得這有甚麼大驚小怪的,用途欄有沒有寫,有差嗎?但這個案子的與惡夢與災難,就是從這一句話開始發生的。
因為印鑑證明的用途沒有寫清楚,代書拿到文件之後,他沒有單純拿去辦原本約定好的抵押貸款,而是竟然拿著這份印鑑證明,把這間房子拿去設定一胎、二胎,甚至後面又繼續設定好幾筆抵押權。簡單講,就是把同一間房子的價值,一層一層拿出去借錢。
原本長女只是想用房子辦一筆正常貸款,結果最後變成房子被反覆拿去抵押,債務越滾越大。等到銀行開始來查封房子的時候,長女及其家人才發現事情已經嚴重到無法想像。長女的父親,也就是這間房子的老主人,他的老本就這樣被人拿去亂搞,最後被活活給氣死。
這個案子後來進入訴訟,我也一件一件幫他們處理,非常辛苦,因為舉證非常困難,萬幸,我們一路上遇到非常明智的法官察覺到本案諸多不合邏輯與經驗法則的地方,最後逐一判長女勝訴。問題是,就算官司打贏了,又如何?
法律上可以主張塗銷,可以主張抵押權設定有問題,可以把不該存在的登記一筆一筆打掉。但老人家因為受到驚嚇與憤怒而猝逝,家人之間的裂痕,房子差點被拍賣的恐懼,真的可以用「家破人亡」來形容,這些都不是「遲來的正義」能挽回的。
因此,印鑑證明絕對不能亂給,更不能聽信別人說什麼「用途不用寫,這樣比較方便」。在交給代書辦事時一定要留存證據,比如錄音錄影或有其他證人在場。
如果今天是要辦買賣過戶,用途就寫買賣過戶。如果今天是要辦抵押權設定,用途就寫抵押權設定。如果今天是要辦特定銀行的貸款,甚至可以把銀行名稱、貸款用途都寫得更清楚仔細。總之,不要留白、不要含糊,千萬不要輕信他人。
很多不動產的詐騙,從來都不是使用什麼高明的詐術,而是從一張空白用途的印鑑證明開始。
所以我今天跟各位分享這個台版真實地面師的案子,目的是要提醒大家:權狀很重要,身分證很重要,印鑑證明更不能亂給,尤其印鑑證明的用途一定要寫清楚。我們不害人,但絕不能不防人,因為人心隔肚皮,多留一點心眼,總是給自己多一分安全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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