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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一、前言
最近台灣最熱門的新聞,莫過於馬英九前總統的健康與照護安排。媒體報導中出現了一個陌生的法律名詞——「輔助宣告」。不管馬前總統本人是否真的有失智問題,這則新聞讓許多人開始認真面對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如果家中的長輩開始出現記憶退化、判斷力下降、容易被人影響的失智現象,我們到底能用什麼法律方法來保護他們的財產?
因為醫療科技的進步,全球都已經步入高齡化社會。在台灣,許多失智的長輩還是能吃飯、走路、聊天,外表看起來一點都不像失去了行為能力的人。可是,一旦碰到金錢、契約、投資、房產、贈與、借貸這些事情,他們的判斷力就會出現明顯的缺口。
比如:有些長輩會突然領出一大筆現金,卻說不清楚要做什麼用;有些長輩會輕易相信反覆推銷商品或慫恿他投資的陌生人;有些長輩甚至在家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悄悄簽下了借款契約、贈與契約,甚至把房子過戶給別人。
偏偏在這種時候,失智的長輩又聽不進家人的勸說。那麼,我們在法律上有沒有辦法提前為他們築起一道防火牆?答案是:當然有。
現行法律裡,有三種保護失智長輩的制度,分別是:輔助宣告、監護宣告、意定監護。
二、三種保護制度詳細說明
(一)輔助宣告
1. 什麼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
輔助宣告的目的,不是把輕度失智的人變成完全沒有行為能力的人,而是在他要做重大法律行為的時候,幫他多加一道安全門。
根據民法第15條之1的規定,可以分成三個層次來理解:
第一,當事人必須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這裡不只限於失智症,也包括其他精神疾病、認知功能障礙,或是各種心智能力缺損的情況。重點不在於醫生替他做出了什麼診斷名稱,而是他的身心狀況是否已經影響到他在法律上的判斷能力。
第二,這種身心的障礙必須已經明顯影響到他「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 也就是說,他到底知不知道自己正在做什麼法律決定。他清不清楚自己簽的是借款契約、贈與契約、房屋買賣契約,還是保證契約?他明不明白簽完之後,自己的錢、房子、債務或繼承權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如果他已經聽不懂、判斷不了,或是非常容易被人牽著走,就可以進入法院審查的範圍。
第三,當事人不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而是能力「顯有不足」。 這是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最關鍵的差別。輔助宣告針對的是「還沒有完全失去判斷力,但已經明顯不足」的人。也就是說,他日常生活還能自理,也能正常和人說話,外表看起來並非完全失能;可一遇到財產、契約、借貸、贈與、不動產處分這類重大法律行為,他的判斷力就明顯撐不住了。
因此,輔助宣告並不是把人變成無行為能力人,而是針對他做出重大法律行為之前,先替他加上一道保護的門檻。這也是民法第15條之1的立法用意。過去民法的禁治產制度比較僵硬,只有一種宣告模式,彈性不夠。後來法律在監護宣告之外,另外新增了輔助宣告,就是為了讓那些心智能力下降、但又還沒有嚴重到需要受監護宣告的人,也能得到法律上適度的保護。
所以,輔助宣告並不是讓家人去奪走長輩的權利,而是避免他因為判斷能力已經明顯不足、又沒有人替他把關,而被人誘導做出令人遺憾的重大財產決定。
2. 受輔助宣告後,哪些事情需要輔助人同意?
根據民法第15條之2所列出的項目,幾乎全都是高風險的法律行為,例如:借錢、保證、贈與、信託、訴訟、和解、不動產買賣、不動產處分、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等等。
這些行為都有一個共同點:一旦出錯,財產可能大量流失,而且很難再挽回。
因此,民法第15條之2的重點並不是限制長輩的日常生活,而是替那些容易出大事的重大法律行為加上一把鎖。輔助宣告不是把輕度失智的長輩整個人生都凍結,也不是把他當成什麼都不能做的人,只是讓高風險的財產行為不能在沒有輔助人把關的情況下悄悄完成。
至於長輩平常買菜、搭車、買日用品,這些平常的生活事情並不會因為輔助宣告就全部不能做。但如果他突然要把房子賣掉、把存款送給別人、替人作保、簽信託契約、拋棄繼承權,這些就絕對不是小事,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二)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的情況,比輔助宣告嚴重得多。依照民法第15條的規定,受監護宣告的人必須是「無行為能力人」。所謂無行為能力人,就是已經無法從事有效的法律行為,因此他的一切法律行為,都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監護人代為處理。
換句話說,監護宣告針對的不是「有點健忘」或「偶爾判斷失準」的狀況,而是此人的心智能力已經嚴重不足,完全無法正常表達意思、接收意思,或理解自己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效果。
什麼時候該考慮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如果家中長輩出現以下情況,就需要提高警覺:
- 長輩反覆被陌生人、推銷員、投資業務員、遠房親友或其他外人影響
- 長輩突然大量提領現金,卻說不清楚要做什麼用
- 長輩開始亂簽文件、亂買金融商品、亂借錢,或替人作保
- 長輩突然想要贈與大筆財產,或突然要把房子過戶給特定人
- 長輩對自己的財產數量、房產價值、契約內容、法律後果,已經明顯無法正確理解
- 長輩被人帶去辦理貸款、信託、房屋買賣、繼承拋棄、遺產分割等重大事項
如果長輩只是判斷力明顯下降,但還沒有嚴重到完全無法理解事情,可以先考慮聲請輔助宣告。但如果已經嚴重到無法理解自己正在進行什麼法律行為,就可能需要聲請監護宣告。當然,法院不會只憑家人主觀的感受就下決定,一定會參考醫療資料、生活狀態、本人的表達能力、財產行為的風險,以及必要的鑑定結果。
(三)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的精神,是「趁自己還清醒的時候,提前選好可以信任的人」。
根據民法第1113條之2的規定,本人可以在自己的意思能力還健全的時候,先和一位受任人約定好:將來如果本人受到監護宣告,就由這個受任人擔任監護人。
換句話說,意定監護不是等到失智之後,才讓家人為了「誰來當監護人」而爭吵不休,而是由本人趁頭腦還清楚的時候,主動選定自己信任的人,事先安排好未來。
根據民法第1113條之3的規定,意定監護契約必須經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能成立,而且本人與受任人都必須親自到場,向公證人表明雙方的合意。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之後,還必須在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的法院。至於意定監護契約何時正式生效,則是在本人將來受監護宣告的時候。
三、如果長輩還沒被宣告,已經被騙著簽了文件,該怎麼辦?
在司法實務上,有許多失智長輩在簽約、贈與、賣房、借款、作保的時候,根本還沒有受到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很多家庭都是等出了事,才發現問題的嚴重性。這種時候,還有辦法補救嗎?
依照民法第75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即使不是無行為能力人,但如果他的意思表示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做出的,也同樣無效。
也就是說,就算在法律上尚未受到監護宣告,但如果此人在簽約、贈與、賣房、作保的當下,其實已經是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狀態,根本無法正常理解自己在做什麼,那麼他所做的法律行為在法律上就是無效的。
舉例來說,如果長輩在簽贈與契約的時候,已經不知道自己正在把財產送出去;或者他在賣房子的時候,已經無法理解房子賣掉之後自己就失去了所有權,這些都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但是,光說「他那時候看起來怪怪的」是完全不夠的,必須要有醫療紀錄、診斷證明、失智量表、精神科病歷、照護紀錄、對話紀錄、交易過程、金流等充分的證據,才能證明他在行為當下確實已經喪失正常的辨識能力。
四、除了法院宣告,還可以搭配哪些工具來保護財產?
第一,保存醫療紀錄。 這是最重要的基礎。不管是將來要聲請法院宣告,還是主張某個法律行為無效,醫療證據幾乎都是關鍵所在。
第二,保存照護與生活異常紀錄。 例如長輩何時開始認不出親人、反覆說同一件事、無法理解金錢的價值、被人誘導領出現金、突然改變財產安排,這些情況都應該留下紀錄。
第三,金融端的風險控管。 如果長輩已經不適合再辦理貸款、信用卡或大額金融交易,可以向金融機構詢問是否能做相關註記,或加強審核機制。
第四,不動產預告登記。 如果長輩名下有重要不動產,又擔心被人誘導移轉,可以評估是否辦理預告登記,降低不動產被突襲式移轉的風險。
第五,財產信託。 如果財產規模較大,又有長期照護、安養或醫療費用的支出需求,可以考慮信託安排,讓財產依照契約目的被妥善管理與撥付,避免完全暴露在單一個人操作的風險之中。
五、結論
輔助宣告、監護宣告與意定監護這三種法律制度,從來都不是為了剝奪長輩的尊嚴而設計的,而是為了避免他們在最脆弱的時刻,被人用話術、感情、壓力或資訊上的不對等,一步一步掏空畢生積累的財產。
家中有高齡長輩,尤其名下有房產、存款或重要資產的家庭,最好趁長輩意識還清醒、家人還能溝通、財產還沒有被移走之前,就提前把法律的安全網鋪好。
因為事前的安排,一點都不麻煩;最麻煩的,永遠都是事後的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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