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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一、案例事實
A男是新北市一名退休公務員,今年七十八歲。他名下有一間位於板橋的老公寓,是民國72年買下來的。當年房價不高,土地公告現值也很低,但幾十年過去,新北市的房價一路往上漲,這間老公寓雖然屋齡不小,市場行情卻已經相當可觀。
A男有一個兒子B男。B男在台中工作,平常不住板橋,也沒有搬回來的打算。他原本的想法很單純:等將來父親百年之後,再把這間老公寓賣掉,用這筆錢來照顧自己的家庭。
某一天,A男聽親戚說:「你年紀也大了,房子最好趁現在先過戶給兒子,免得以後辦繼承很麻煩。」A男覺得有道理,便對B男說:「這間房子早晚都是你的,不如趁我現在還清楚,先過戶給你。你以後要賣、要留,都比較方便。」
B男一開始也覺得這樣比較安心。但後來,朋友提醒他:父親如果生前就把房子過戶給子女,會牽涉到土地增值稅、贈與稅,甚至將來賣房時還可能碰到房地合一稅的問題。B男這才驚覺,如果處理的方式不對,可能得先繳一大筆稅給國家。
二、案例解析
(一)土地增值稅的部分
本案涉及生前贈與的問題。A男如果在生前把板橋的老公寓贈與給B男,在法律上就是把土地與房屋的所有權提前移轉出去。只要牽涉到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就會碰到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的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是因為繼承而移轉土地,則免徵土地增值稅。這裡要特別注意,條文中所謂「受贈之私有土地」,是指私有土地依法捐贈給政府等情形,並不是說父親把土地贈與給兒子也免稅,兩者千萬不能混為一談。
A男這間老公寓是民國七十二年買的,持有時間非常長。幾十年來,土地公告現值漲了不少,一旦生前贈與,土地增值稅可能就是一筆相當可觀的金額。
(二)贈與稅的部分
A男直接把房子送給B男,從民法和稅法的角度來看,就是「贈與」。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依照財政部目前公告及國稅局說明,贈與稅免稅額自民國111年起,調整為每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
又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贈與稅的稅率如下:
- 課稅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稅率為10%。
- 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課徵250萬元,加上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
- 超過5000萬元的部分,課徵625萬元,加上超過5000萬元部分的20%。
假設這間老公寓的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1200萬元。A男在同一年把整間房子贈與給B男,且本案沒有贈與附有負擔的情形,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的扣除額為零。扣掉244萬元的免稅額後,課稅贈與淨額大約是956萬元。由於未超過2500萬元,適用10%的稅率,贈與稅大約95.6萬元。
因此,B男如果接受父親的生前贈與,很可能得先繳一筆土地增值稅,再加上約95.6萬元的贈與稅。
(三)房地合一稅的部分
本案最關鍵的地方,在於房地合一稅「新制」與「舊制」之間的差別。
在舊制底下,出售房屋及土地時,土地部分原則上不納入所得稅的課稅範圍,土地漲價主要是透過土地增值稅來處理;只有房屋部分如果有交易所得,才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但房地合一稅新制,是把房屋和土地合在一起來計算,按實際交易價格計算所得,再依持有時間長短適用不同的稅率。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4,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其土地,交易時所產生的所得須課徵所得稅。在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的情況下,稅率依持有期間如下:持有兩年以內,稅率45%;超過兩年未超過五年,稅率35%;超過五年未超過十年,稅率20%;超過十年,稅率15%。
本案中,B男本來就沒有打算長住板橋,他打算將來把這間老公寓賣掉。如果B男是在民國115年以受贈方式取得這間房子,將來出售時,由於是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原則上要依房地合一稅新制申報。
但如果B男是等A男過世後,以繼承方式取得這間房子,情況就不同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曾說明,房地合一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被繼承人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房屋及土地,繼承人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原則上適用舊制,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即可。
回到本案,A男是在民國72年取得這間房子,明顯早於104年12月31日。因此,B男若將來是透過繼承取得這間房子再出售,就可以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舊制。
舉例來說,假設B男將來以3000萬元賣掉這間板橋老公寓。如果是繼承取得且適用舊制,土地部分不納入綜合所得稅,只有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才納入計算,最後被課稅的金額通常不會是3000萬元整筆。
進一步假設國稅局認定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為100萬元,就算B男適用較高的綜合所得稅稅率40%,所得稅也只需繳40萬元。
相較之下,如果B男是在民國115年以受贈方式取得房屋及土地,將來出售時就要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同樣以3000萬元賣出為例,依法受贈取得的成本,是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計算。此處為方便舉例,假設新制下可認列的取得成本與相關費用合計為1200萬元,初步差額為1800萬元。
但房地合一稅在計算課稅所得時,依法還要減去土地漲價總數額,以避免與土地增值稅之間發生重複課稅的不合理情形。假設本案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三百萬元,那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所得就是1500萬元。如果B男持有超過五年未超過十年才出售,適用稅率為20%,則應繳的房地合一稅為300萬元。
如此一比,差距就相當明顯了:適用舊制,可能只需繳40萬元的綜合所得稅;適用新制,則可能要繳300萬元的房地合一稅。兩者相差整整260萬元,這正是本案真正的利害衝突所在。
(四)房地合一稅新制並沒有取代土地增值稅
這裡要特別澄清一個常見的誤解:房地合一稅新制並沒有取代土地增值稅。B男將來出售這間房地時,土地移轉依然要依法計算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處理的是房屋與土地合併後的交易所得;土地增值稅處理的是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利益。兩者是不同的稅目,繳了房地合一稅,並不代表就不用再繳土地增值稅。
但為了避免同一段土地漲價利益被重複課稅,計算房地合一稅時,依法可以減除依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換句話說,新制下的做法是:土地增值稅照算,房地合一稅也要算,但計算房地合一稅時,會把土地漲價總數額先扣掉。特別要注意的是,扣掉的是「土地漲價總數額」,並不是直接把土地增值稅本身拿來扣。
三、合理的稅務規劃
很多父母會想:「反正房子早晚都是孩子的,乾脆趁我還清楚,先過戶給他。」這種想法合情合理,出發點也是一片好意。但問題是,一旦生前贈與,就會提前引爆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將來兒子如果又把房子賣掉,還可能因為取得房地的時間在一百零五年以後,而必須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新制,稅負大幅增加。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假設B男沒有兄弟姊妹爭產的問題,也沒有急著賣房變現的需求,那麼等A男過世後,再以繼承方式取得,通常會比生前贈與更加有利。原因有三:第一,繼承取得土地時,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第二,如果遺產總額沒有超過遺產稅免稅額與扣除額的範圍,也未必會有遺產稅的問題;第三,B男將來出售房子與土地時,還可能因為父親A男當年取得房子的時間很早,而得以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舊制,大幅減輕稅負。
四、結論
本案例最關鍵的重點是:生前過戶,不一定比較划算。
A男如果在生前把房子贈與給B男,看起來像是替兒子事先鋪路,但實際上很可能提前引爆三筆稅負:第一筆是土地增值稅;第二筆是贈與稅;第三筆則是B男將來出售時,可能面對的房地合一稅新制。
但反過來說,如果B男沒有急著賣房的需求,也沒有其他繼承爭議,那麼等A男過世後再以繼承方式取得,通常會比生前贈與更加有利,也更能節省一大筆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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