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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前言
很多人以為只要拿到 LINE 對話紀錄就等於握有鐵證,但法院看事情沒有那麼簡單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189 號民事判決,就是一個很好的警示及參考案例。這件案子雖然是「正宮告小三求償百萬敗訴」,但我認為真正值得我們注意及學習的重點,不是配偶權有無的問題,而是原告提出的 LINE 對話紀錄為什麼沒有被法院採用。
案例事實:
本案原告 A 主張,她與丈夫 C 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但被告 B 明知或可得而知 C 是有配偶的人,卻仍與 C 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兩人經常透過通訊軟體互訴愛意、思念,甚至一同出遊、發生性關係。因此,A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 B 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判決理由:
民法第184條第1項,是侵權行為責任的基本規定。民法第195條第3項,則是處理身分法益被侵害的問題,配偶關係雖然不是財產權,但如果有人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所生的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受害的一方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一般人說的精神慰撫金。但,這些法律規定能不能適用的大前提是 A 必須先證明 B 確實有侵害她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行為。
問題就出在這裡。A 提出的主要證據,是 LINE 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匯出」功能產出的 .txt 文字檔。B 則否認這些對話紀錄的真正,並主張這不是對話原件,也不是直接翻拍 C 手機的原始螢幕畫面,而是可以用記事本、Word 等文書編輯軟體任意增刪修改的文字檔。
法院最後也認同B的抗辯與主張,認為這類 .txt 文字檔並沒有任何防偽或確認身分的機制,不能光靠它本身就直接認定內容為真。於是,這裡便牽涉到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舉證責任,誰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誰就要負舉證責任。A 主張 B 與 C 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不正當關係,既然 B 否認,A 就要提出足以讓法院相信的證據。
此外,法院也引用民事訴訟法第357條的規定。這條規定的重點是,私文書如果對方不承認是真的,提出的人就要證明它是真的。本案的 LINE 匯出文字檔,是以文書形式呈現的資料,法院認為至少要依書證或準文書的規定來處理。B 既然否認它的真正,A 就必須證明這份文字檔確實取自 C 的手機,而且內容與手機裡的原始對話相符,沒有被增刪或修改。
然而,本案的原告 A 沒有盡到舉證的責任。法院特別指出,A 沒有提出直接翻拍 C 手機的原始螢幕畫面照片或截圖,也沒有提出 C 的手機供法院勘驗,也沒有用其他證據方法證明這些文字檔確實取自 C 的手機,且內容與手機中存檔的紀錄相符,沒有任何增刪修改。因此,法院認為這些 .txt 文字檔不具證據能力,不能拿來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這就是本案真正關鍵與重要的地方。不是 LINE 對話不能當證據,而是匯出成 .txt 文字檔以後,它就變成一份普通文字檔。普通文字檔最大的問題,就是太容易被竄改。你可以改幾句、刪幾句、調整順序,甚至重新編排內容。除非你能證明它與原始對話完全一致,否則對方只要否認真正,法院就很難直接採信。
雜湊鏈:
有很多人會問,那是不是要用「雜湊鏈」就可以解決以上的問題?這裡我們要分清楚,所謂「雜湊值」或「雜湊鏈」是用技術方式證明某個數位檔案在特定時間點之後沒有被竄改。比如一個檔案產生之後,立刻計算雜湊值,後來再比對,如果雜湊值一致,就可以證明這個檔案在那段期間沒有被改過。
但本案的情況不一樣,不是用「雜湊值」或「雜湊鏈」就可以解決或補強證據力。換言之,本案的核心問題不是「A 提出的 .txt 檔案在匯出後有沒有被改過」而已,而是這份 .txt 檔案的內容是否真的完整、正確地來自 C 手機裡的 LINE 原始對話?也就是說,如果一開始匯出的資料就不完整,或者匯出後才拿去做雜湊值保存,那雜湊值最多只能證明「這個文字檔從做雜湊之後沒有被改過」,不能證明「這個文字檔一定等於原始 LINE 對話」。
雜湊鏈可以幫助保存數位檔案的完整性,但它不能自動補上原始來源的可信度。來源不明的文字檔,就算後來上了鎖,也還是來源不明。這就像你把一張不知道誰寫的紙條鎖進保險箱,保險箱固然可以證明紙條放進去之後沒有被換掉,但不能證明紙條內容一開始就是真的。
因此,本案比較務實的做法,不是事後只談雜湊鏈,而是從一開始就把證據鏈做完整。如果當事人真的要保存 LINE 對話,至少應該保留原始手機與 LINE 帳號,不要刪除對話。其次,最好用螢幕錄影方式,從 LINE 主頁進入聊天室,錄到對方帳號、頭像、聊天日期、前後文與完整對話脈絡。重要段落可以再輔以截圖。如果案件金額高、爭議大,也可以考慮做手機畫面現況公證,或在必要時聲請法院勘驗原始手機。
更重要的是,不要只有一份文字檔。最好還要搭配其他客觀證據,例如照片、出遊紀錄、住宿紀錄、匯款紀錄、禮物紀錄、證人證詞,或對方曾經承認的訊息。這些資料彼此能夠互相對照,法院才比較有可能形成心證。
結論:
本案最後因為 A 主要提出的 .txt 文字檔沒有被法院採信,又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B 確實有不法侵害 A 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行為,於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189 號民事判決駁回 A 的請求。
這個判決給我們的啟示就是:起訴前一定要先檢查證據強度。尤其是數位證據,不能只看內容聳不聳動,還要看來源是否清楚、是否完整、是否能被勘驗、是否能排除遭增刪修改的可能。LINE 對話當然可以是證據,但只有 .txt 文字檔絕對不夠,必須是一條能讓法院相信的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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