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人生。生活經歷不同,對一件事的判斷與理解自然也會不同。
在探討某件事情時,若能遇上相同理念的對象,討論會變得愉快;而在面對思想各異的對象時,討論則演變成一種「彼此各退一半」的概念——我將此定義為「溝通」。
當彼此思維不同時,討論極可能演變成爭執,爭執引發口角,口角形成糾紛。最理想的處理方式,是試著去「理解」、「認同」並考慮是否「接受」。
【 三者的定義 】
理解:因雙方的成長背景與理念不同,試著轉換思維,從對方的角度思考,嘗試理解對方為何會產生如此想法。
認同:理解之後,判斷自己是否能夠認同其中的一部分。
接受:若認同這個想法,那麼是否願意進一步改變自己的思路,和對方站在同一陣線。
這三者雖然是漸進的過程,卻又能各自獨立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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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 社會案件中總有人說「死刑不是唯一的方法」,更有甚者認為,比起處死,更應該理解對方為何犯罪:是成長環節出了錯?還是生活環境出現了偏差?以此來未雨綢繆,避免悲劇再度發生。
然而,總有人喜歡「二分法」,企圖把死刑視為惡,將理解與「不殺」視為善,強迫他人吞下全盤觀點。
理解兇手、環境養成、造成悲劇的原因等,我都可以做到「理解」與「認同」,甚至覺得這是預防悲劇再度產生的必要方針。可這並不代表對方不該死。 了解事情的發生經過是為了預防;懲處死刑則是為了避免有心者效法,兩者並不違背。
我最常聽見的一句話是:「我們不是上帝,不能決定別人的生死。」 是的,我們不是上帝,做不到無盡的寬容。我們只是人類,只能依靠法律與嚴刑來維持社會秩序。法律之內人人平等,逾越者必須得到相對的懲罰。
【 罪與罰的分水嶺 】
我試著理解每段與自己不同的觀點,取自己可以認同的部分,但並非認同了就必須全盤接受。
假如一個人因極度飢餓而偷食,難道被逮後,就因為他快餓死了,所犯的罪行就可以合理化嗎? 他的遭遇或許其情可憫,我們可以同情、可以給予幫助,但與此同時,法律仍要給予處分。否則,就等同於認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行竊」。若放諸四海皆準,人類只要在餓極時都能損害他人來滿足自己,社會將動亂不安;若非如此,那為何他能得到特別對待?
在這一點上,我能「理解」他犯罪的動機,「不認同」他的行為,但「接受」他犯罪後應受的處分。至於事後的施予援手,那是另一回事,前提是罪罰必須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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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認同、接受」,每一部分都可獨立開來。 人與人相處,希望是在尊重的前提下,透過漸進的方式尋找彼此的默契,而非一股腦地朝對方倒毒,強迫對方全盤吞下所有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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