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層面經常提及對他人奉獻,例如基督教的十一奉獻與佛教的布施,印度教與伊斯蘭教也有類似的教義與規則,但實際上無論宗教還是社會都在鼓勵助人而抵制受助,這是我一個很認真思考的問題,因為我們倘若歧視受助者,那我們其實是一種自我感動式的助人行為,所以理論上,我們應當處在一個助人而同時受助的環境,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所以努力應該是基於”我能做什麼”而做的努力,而非我們必須貢獻什麼。審視這個問題是因為社會期待個人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人”,但沒有貢獻的人呢?被謾罵被唾棄,這彷彿社會是一個偽善者,這只是一個要求人努力的道德綁架。但對我而言這個問題很重要,因為我正在努力,我努力是為了自己不會被社會唾棄嗎?實際上我不在乎他人的閒言碎語,我只是為了達成自己的理想跟讓自己過得好,所以本質上,我可以不努力,現在就去打工,躺好,因為我是一個物慾很低的人。但我不想,因為我是一個受他人幫助長大的人,其實我現在沒辦法回饋給當初幫助我的那些人了,但我明白當初受幫助的無奈、痛苦與無力,我希望別人不要再與我一樣,所以這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他人。以社工跟心理學的學習經驗,或許那些歧視者與避助者也是一種需要受助的對象,他們在逃離過去的自己,想到這裡,我覺得,努力是為了接納自己,而不要拋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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