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喬正一
問題設定:
一對夫妻在婚姻關係中,一方以婚後所得購買彩券、發票、刮刮樂而中獎,離婚後,配偶他方是否可以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一、法源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
- 第1項:婚後財產以平均分配為原則。但婚前財產、繼承、贈與與「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計算。
- 第2項: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得調整分配比例。
所以:中獎獎金是否屬「無償取得」?若非,是不是應該「全部一人一半分」?實務見解正是這些爭點的核心。
二、實務見解:兩種說法對決
肯定說:中獎是無償取得(不能分)
- 論點:
- 彩券屬「射倖性契約」,靠運氣;
- 取得過程無配偶協力貢獻;
- 應比照繼承、贈與排除。
- 支持聲音:
- 新北地院 98 重家訴字第22號認摸彩中獎屬「無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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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說(主流):中獎是有償取得(可以分)
- 論點:
- 彩券雖低價,仍屬有對價;
- 婚後薪資購買者,即屬婚後財產;
- 婚姻協力有助於家庭經濟,應分享其果實。
- 實務支持:
- 嘉義地院實務研討會贊同;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論,明確採「有償取得說」;
- 高等法院 108 年度家上字第 175 號判決亦採此說。
三、補充觀點:支持「分」但比例未必一半!
- 中獎行為有付出代價,屬有償取得;婚後薪水購買彩券,配偶有協力基礎;中獎獎金應列入婚後財產,依法分配。但,與摸彩不同:摸彩為無償取得,不列入分配。
- 雖然現行實務採「有償取得說」,獎金原則上應列入分配,但畢竟「中獎靠運氣」。即便購買資金來自婚後財產,但畢竟配偶對於中獎的貢獻非常有限。若機率極低(例如0.001%),而對方配偶卻又可分到一半,顯然有失公平,應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請求法院調整分配比例,例如:妻子花100元中獎千萬,丈夫雖有分配權,但法院可考量「協力比例低」→ 只給200萬、500萬,不必一刀切對半分。
四、司法實務見解整理如下:
五、結語:
在台灣,婚姻期間中樂透、刮刮樂或發票中獎,原則上會被認定為「有償取得」,列入夫妻財產清算範圍。不過若你是那個幸運兒,也別太快哭出來!《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給你機會主張「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讓法院調整比例。畢竟——買彩券是我買的,命中注定的天選幸運兒是我,不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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