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喬正一
在法律百科公益網站上有一個網友提問,內容其實頗具代表性,很多人可能也會有相同的疑問。這位網友說,他有一個朋友被前雇主提告,雖然他與這位朋友在任職期間幾乎沒聯絡,後來才有短暫的業務往來,也只是事後聽說他和前雇主有糾紛。但沒想到,這位網友自己竟然接連收到法院的證人傳票,但覺得這件案子與他根本沒半毛錢的關係,而且他現在人在國外短期不會回來,就算請假通知法院,仍舊又收到下一次開庭的證人通知,讓他感到困惑又無奈。這到底該怎麼辦?以下整理給大家參考:
一、當證人是「義務」,不是「選項」
無論是《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一,或《民事訴訟法》第302條都明白寫著:不論我們是誰,原則上我們都有可能被傳喚出庭當證人,而且這是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說,我們跟案件到底有沒有關係,不是我們說了算,而是檢察官或法院的法官說了算,只要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我們有可能知道案件相關事實,就可以傳喚我們,不管我們自己覺得我們跟這件案子有沒有關係。
二、不能隨便缺席,否則會被罰,甚至被拘提
如果證人接到合法傳票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
(一)刑事案件:
可被罰三萬元以下罰鍰,若再不來,法院可核發拘票,強制我們出庭。[1]
(二)民事案件:
初次不到場可罰三萬元以下,之後再傳仍不出席,可再罰六萬元以下,並可拘提我們到庭。[2]
總之,無論我們人是否在國內或國外,只要檢察官或法院認為我們的理由不夠正當,就有可能會遭到連續處罰或拘提,這可不是「裝死或裝睡就沒事」的情況喔。
三、證人不能亂講話,更不能說謊!
如果我們出庭當證人,法官或檢察官會問我們與被告的關係,若無特殊關係,大多會請我們「具結」,也就是宣示我們一定要據實陳述。
如果我們具結之後,卻刻意說謊、隱瞞,甚至誇大或扭曲事實,那可能構成《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法定刑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不是隨便來一下、亂講兩句就能結束的。這是很嚴肅的法律程序,必須誠實作證。
四、什麼情況可以拒絕作證?
雖然當證人是義務,但法律也保留一些可以拒絕作證的例外情況,例如:
(一)職務機密保護:如果我們是(或曾是)公務員,被問及職務上應守秘密的事,需監督機關或任職機關同意,才能講[3]。又如果有妨害國家之利益,可以拒絕作證。[4]
(二)專業秘密保護:如果我們是醫師、律師、宗教師、公證人、會計師等職業,知道他人隱私或秘密的情況,除非當事人同意,否則我們可以拒絕作證。[5]
(三)避免自我 incrimination 或傷害親人:我們可以拒絕證明會讓自己、配偶、父母、子女等親屬被追訴的事情。[6]也就是說,法律是講人情的,不能違反人性,也並不鼓勵「大義滅親」這種事。
這些是法律賦予的「拒絕作證權利」,但不是每個人都適用,要依實際身份與情況判斷。
五、我們覺得「沒關係」,但不代表法院也這麼想
很多人會說:「我真的不知道什麼事,當初也沒參與,為什麼叫我去?」但問題是,法院或檢方會傳我們去當證人,一定是他們認為整個案件事實就猶如缺了幾塊的拼圖,而我們很可能就是其中那一塊極為關鍵且重要的拼圖,他們認為我們很可能知道點什麼,只要他們判斷我們「有可能知道案件的關鍵重要事實」,就有權傳喚我們來釐清真相,把缺了這一塊的拼圖給補足。
或許,我們真的什麼都不知道,那麼我們就到庭如實說明;但我們不能因為自己主觀上覺得「無關」就拒絕出庭,因為這會反而會讓我們陷入法律上的風險。
結語:當證人不一定是壞事,但可別不當一回事
收到證人傳票真的不是開玩笑的事。就算我們人在國外,也應該儘早與法院聯絡、說明情況,申請延後或調整程序,而不是完全置之不理。否則一旦被罰款或拘提,事情就不只是「幫人證明」這麼簡單。
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我們更清楚「證人」在法律中的角色與義務,也幫助更多人避免因為不了解而誤觸法律的紅線。
[1] 刑訴法第178條第1項: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2] 民訴法§303第1項及第2項: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3] 刑訴法第179條第Ⅰ項: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4] 刑訴法第179第2項: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5] 刑訴法第182: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6] 刑訴法§180~181
ns3.14.84.149d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