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喬正一
前言:
2023年12月25日,中國山西大同一宗「訂婚性侵案」宣判。被告男子席某某因強行與未婚妻發生性行為,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儘管被告當庭表示不服上訴,法院審判長卻明確指出:受害人在案發當晚即報警,雙手有明顯瘀傷;現場CCTV錄像清楚拍到受害人逃離房間呼救,卻又被席某某強行拖回。再加上電話錄音證據、偵查中席男本人對性交細節的供述,綜合臥室現場跡證與醫學檢驗,法院認定性侵事實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席男主張女方「處女膜未破裂」,質疑並未發生實質性交。但審判長駁斥了這一論點,強調——處女膜的狀態並不能作為判斷性侵與否的標準,這在國內外醫學界早已是共識。性行為的發生,與處女膜是否破裂之間並無絕對關聯。然而這一點,在中國大陸卻引起了滔天的爭議與聲浪,顯示出中國廣大的人民至少有將一半的人對於「性侵」定義的認知仍非常狹隘與偏頗。
這起案件,無疑是中國在兩性平權與司法上都劃下了一個新的里程碑,中國的法院對於「性自主權」的尊重,正在慢慢逐漸進步與強化。中國山西大同一「訂婚性侵」一案有兩個重點,一個是「婚內性侵」是否成罪,另一個重點則是「性侵罪」的認定與解讀。上一篇前文已初步就兩岸對於「婚內性侵」是否成罪做了一點初步的比較,本文藉此因緣接續淺探兩岸對於性侵罪的定義、認知與法律框架究竟有哪些異同。
一、中國大陸的刑法框架仍帶有傳統封建的色彩
(一)罪刑
在中國,「性侵」仍被稱之為「強姦」,主要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237條規範,「強姦罪」的基本刑期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可判處死刑。
(二)性同意的認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未明確提到「性同意」的概念,仍然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為「強姦罪」定義的核心。在中國的司法實務上,必須證明女性有「盡力反抗」,否則容易被認定為同意,導致案件難以成立。學界普遍批評這一標準過時,忽略了受害者可能因恐懼而無法有效反抗的現實處境。
2、性侵手段範圍受限:
只有男女生殖器實質密切接觸才構成強姦罪;若只是使用手指、假陽具等,至多僅能以「強制猥褻罪」論處,因此,產生法律適用上的明顯漏洞。
3、加害者與受害者的刻板性別限制:
直到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法之前,加害者都只能是男性,受害者也只能是女性,這就是過去對兩性的一種封建且刻板的既定印象。即使是現在,針對男性的受害者或女性的加害等性侵案件,多數仍僅能適用「強制猥褻」或其他間接罪名,因此,整體保護框架仍嫌不足。
4、性同意的年齡層界線:
(1)法律認定與14歲以下幼女發生性行為即構成強姦,不問是否自願。
(2)但針對14至16歲之間的「灰色地帶」,若無嚴重後果,司法解釋允許不認定為犯罪,因此,受到部分中國人大代表與法界人士批評。
(3)直至2021年修法,對於有「監護、收養、教育、醫療」等特殊責任者,性同意年齡提高至16歲,但一般情況仍維持14歲不變。
二、台灣的刑法對於性侵罪是否成立是以「性自主權」的有無為核心:
(一)性侵的罪名與定義:
1、自1999年起,台灣的刑事法正式將「強姦」改為「性侵害」,此外,不再將受害者僅限於女性,男性也同樣受到保護。
2、法律重心轉移至「違反被害人意願」,尊重每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
(二)性侵犯罪行為的範圍涵蓋更廣泛:
1、性侵害不僅限於生殖器性交,還包括口交、肛交、其他性侵入行為。總之,只要是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即構成性侵犯罪,並依具體個案而區分「性交犯罪」或「猥褻犯罪」。
2、這一起中國山西大同一宗「訂婚性侵案」,有非常多的中國網友不能理解也無法接受的是女方雖稱遭強暴,但男方否認並稱僅有下體接觸未進入,鑑定書也顯示女方內褲、下體擦拭物上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也就是說,有非常多的中國網民認為既然女方的處女膜完整,又怎能稱之為「強姦」?
3、然而,此案若搬到台灣接受審判,依照台灣的刑法對「性交」定義,指的是:不論是用性器官,還是用其他身體部位或器具,只要有進入對方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或者彼此接觸接合,都算是性交。有關於這一點,《刑法》第10條第5項寫得很清楚。至於怎麼分辨「性交完成了沒」(也就是既遂還是未遂),法院採的是「接合說」,意思是,只要陰莖有一部分進入女方陰道,或者雙方有性器接合(接觸)的事實,都算是「既遂」。至於女方的處女膜有沒有破裂,法院認為,這根本不是判斷性交是否完成的依據。簡單來說:「有進入、有接合」就成立,「處女膜破不破」?完全不是重點[1]。而中國的刑事法院對於中國山西「訂婚性侵」一案也是採取同樣的看法,也就是說,處女膜是否完整並非認定是否已臻性侵既遂的判斷標準,就這一點,很值得給予掌聲。
(三)性同意年齡
1、若對未滿14歲者(不分男女)發生性行為:
→即便是雙方同意,仍然構成重罪。
2、若對未滿16歲者(不分男女)發生性行為:
→因為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身心發育仍未臻成熟,對於有關性的自主意願無法做出理性成熟的決定,為了保護他們的性自主權,因而制定刑法第227條規定,實務上稱為「準強制性交罪」,也就是說,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關係,即便是出於自願,仍會被認定是受害者。
三、兩岸對性侵罪的比較:
四、小結與前瞻
中國「目前的司法」對於性侵仍有明顯的「性別偏見」與「行為認定狹隘」的問題,且過度強調「受害人必須反抗」,容易使真正的受害者難以取信於法庭。
相較之下,台灣的性侵害防治體系已走向「尊重個人性自主」的普世路線,不論性別、不論性交形式,只要違反被害者的意願,就算是性侵。不過,即使如此,在具體實務上,警方的受理態度、證據的保存等,仍有不少地方有待完善。法律是否進步是一回事,社會文化與價值觀跟不跟得上,才是真正現實的硬仗。
在未來,兩岸都需要更多關於性自主教育與社會結構改革的努力,否則,不管法律修得多好,受害人還是有可能繼續選擇無聲與沉默。
[1]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92號刑事判決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