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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後者是出自好玩,其罪惡之心還沒有被完全教育,對罪行半知半解(或許),但A很明顯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並且給孩子帶來不好的身教、企圖用共犯的方式讓知道一切的人共同承擔結果,而且最後要其寫信脫罪足見他了解發生的事情的嚴重性⋯⋯
II的話印象中好像知道後續,但就上文供述的情節,未必死刑。雖然十分可惡。
其實動機純粹是因為好玩,難道還不足以心寒麼?就是這樣,兒童犯罪,總可以以他們價值觀未完全塑形來捍衛,犯罪的成本本身就不高,未成年犯罪的成本更是低,我應該趁當年還沒成年時去殺殺人才好,因為就算犯罪了還能夠住在豪華的監獄。
對了,無論是A事件,還是B事件,犯罪者都有脫罪的嘗試,G.B.是脅迫S寫絕筆信,J和R是將屍體偽裝成類似火車事故。
A事件是1965年印第安納州虐童事件,B事件是James Bulger謀殺案。A事件是印第安納州最大的虐童事件,包括被告多達數十名,其中主犯之一的G.B.的刑罰實在輕呵呵。另外James Bulger事件中兩名童犯的刑罰也不高,在監獄中生活豪華,並在出獄後享有匿名權,一切的一切都激起了極大的民怨。
我有略略寫過這兩個案子,你有興趣可以去看看:
penana.com/story/42694/%E5%9F%BA%E7%89%B9%E6%9B%B8%E5%BD%B1%E6%9B%B2%E6%82%85%E8%B3%9E%E4%BA%AD/issue/7
兩個故事其實都非常殘忍,且不論真實故事的版本及後續,就這個創挑所提供的內容,我仍覺得A的手段更加糟糕,而且造成的傷害應該更廣泛。
未成年犯案的量刑跟後續處置一直都是很難拿捏的尺,之前我也曾經感嘆「啊來到了完全要為自己負責的年紀了Q」,孩童沒有成熟的心智,在疏於照顧、或不當對待情況下甚至可能發展扭曲的認知跟人格,他們的犯意或者對自己所作所為甚至可能無法明確的用自己的話來述說,所以即使真的可惡,這事件還會一併想要探討教育或家庭在事件中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