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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創作者,也算法律人(吧,「抄襲」不是用一句話相同就可以定義的。
書名和標題也是,撞句、撞名不能算抄襲,「抄襲」是很嚴重的指控,在指控他人抄襲時,先把證據擺出來。
這就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提告者要負舉證之責任,如果證據不足或不被認定,則可能導致敗訴)
reurl.cc/dDLvYy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
reurl.cc/OvGelX
【著作權筆記:「抄襲」有無明確的定義】
reurl.cc/RzWQx9
【音樂侵權的認定,更複雜】
crossing.cw.com.tw/article/16062
插畫家是承認這句話不是自己想的,提供來源是指他的粉絲給插畫家的鼓勵,但他的粉絲也沒指名說是哪一本書,所以其實很難判斷那句話是否來自那位作家的書籍。
另外語錄也有常常碰到誰要告誰,不過很多都是小提大作,我也是笑笑而已。
我想說提出來是想「討論事件」為主,盡量別上升到「人」,儘管「討論事件」會給一定的人造成傷害,但可能發生在自己周圍,我想「討論事件」是一定可以的。
我補充一點:
法律並沒有「抄襲」字樣,著作權法和「抄襲」有關的是「重製」、「改作」。
然後,學術上的認定比法律嚴格,因為法律是社會的安全網,算是底線,如果太過嚴格,會導致民眾動不動就觸法,也會讓有心人士拿著法條當攻擊武器 (我一直認為法條是防禦/護身武器,而非攻擊武器),這也是為何法律這麼重視程序和證據的主因——在「無罪推定原則」下,任何告訴/起訴都必須當心處理,包括提告人,也包括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