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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刪節號於句末要加句號」是誰規定的?我找不到相關的資料,對於標點符號的用法依舊停留在《重訂標點符號手冊》所以可以跟您要那個最新規定的來源或網址嗎?我要去拜讀。
我們的語態句型始終只有三種,就是疑問、直述、感嘆,因此從這點來看基本上就是得加,不然就跟逗號當句尾一樣。
但像樓下黑茶蕉友說的一樣,英文也不會有七個點,所以依然屬於紛爭地帶,但老一輩的學者肯定會用我上面的說詞反駁你,有道理歸有道理,但不符合語言的邏輯。
不過這是中國那邊的定義,台灣這邊則沒有明文規定,且《重訂標點符號手冊》最後更新也是97年的事了,我想應該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文法結構雖然是那樣,但我依然覺得把「意思未盡」與「語義完整」兩個相反概念的標點擺在一起,是很神奇的現象。一個文法錯誤,一個意思不對,所以我比較喜歡康文炳先生對於《一次搞懂標點符號》補述的說法,歸類使用時機,判斷何時句點,何時不句點。
‧ 已知內容:加句號(刪節號代表省略)
‧ 未知內容:不加句號(刪節號代表省略語意未盡)原文見以下網址:facebook.com/361338327943582/photos/a.400479187362829/471221586955255/?type=3
但這樣失去統一性,用法二擇一總有無法完美表達的時候,總之讓人很困擾。曾想過乾脆從根本解決問題,刪節號不要放句末(X
我也討厭用文法來反駁,但很可惜繞不開,想統一就得說服所有人,不然很難站穩腳步跟人家說「這樣才對」。
所謂的文法,只是前人綜合句子的特性而已,並非絕對,而且明顯有遺漏。用文法來限制語言的發展,根本是本末倒置。
文法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能系統化地去教學、去普及,因此我覺得還是得從這方面去做文章。
文法當然有必要性,但我認為並非是絕對;因為如果一開始枷鎖便牢不可破,改變根本沒機會累積,共識更不可能出現。
我覺得枷鎖不是這些規矩、規則,而是作為一個人到底會不會去思考,不會自然就有枷鎖,人云亦云;會,自然會去想合不合理,從而產生新的火花。
至於學術權威嘛,三四十年前可能是需要的,但互聯網發展至今,不見得真的需要了。
的確網路發展至今或許不需要,但如何讓大眾承認甚至普及,那又是另一個議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