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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來寫OO詩 ⑤:隱題詩 | Pe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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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來寫OO詩 ⑤:隱題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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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
如果有人覺得被「綠茶老司機」的「給讚」騷擾,可以私信小熊,順道附上這篇網址:penana.com/article/1218728
有些網友的給讚,不一定是真心給讚,要注意:penana.com/article/1217313
又,我這個禮拜應該就會告知小熊,綠茶老司機已經再次騷擾我之事:penana.com/article/1212861
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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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
感謝參與~
不打,踢飛就好 (X 🤣🤣🤣
阿舉,因為我和你交情還算不錯 (希望不是我自作多情~),加上這個現象從第一次出現後,我就不斷思考,所以下面的回應,可能有點「硬」,不過我是對事不對人,措辭(應該)也不算嚴厲,若有得罪,那就得罪 (X,還望見諒 (O
~~~~分隔線~~~~
你這首詩雖說是古詩 (律詩、絕句是近體詩,在唐代是「近」,在現代是「古」~),我的題目裡面有寫「以新詩/現代詩為主,要放古詩也可」,雖說我沒能力評等古詩,但並不違規。
行數也是規則裡列出的「8~20」行的底限,並沒有少於或超出範圍。
至於可不可以替自家作品宣傳?之前也出來一首,我就開始思考這個問題了:
「參賽作品,能夠『以不踩線為名』,投出任何規則裡面沒有明文寫出來的東西嗎?」
~~~~分隔線~~~~
我想到,法律條文雖然多如牛毛,但還是無法將世間種種光怪陸離的現象涵蓋進去,也因此法律條文盡量(?寫得抽象一點,包容度、解釋空間大一點,意欲將涵蓋範圍普及化,正因如此,也令律師、檢察官、法官在引用法條時,還需援用之前的判例、大法官解釋⋯⋯等,才不至於含含糊糊,莫衷一是。
又因為社會現象會隨著時代變化而改變——例如A.I.科技帶來的犯罪 (e.g., 深偽換臉 ) vs. 可能尚未犯罪 (e.g., 利用ChatGPT大量產出內容農場,放在網路上面)——所以法律條文需要修訂、增補、刪除⋯⋯這不單是立法委員要做/能做的事,也是憲法賦予我們一般公民的權力。
立法委員是公民行使立法權的代理人,就像律師是人民進行法律事務的代理人一樣,選出/交予自己的權力給這些代理人之前,不可不慎。
~~~~分隔線~~~~
咳,扯遠了。
上面呈現我思考這件事 (「參賽作品,能夠『以不踩線為名』,投出任何規則裡面沒有明文寫出來的東西嗎?」) 和法律的連結。
經過我再三思考,我簡短下個結論:
雖然我沒在題目寫出能不能為自家作品宣傳,不過思忖一下:如果題主沒有在題目裡面,明文寫出「可以宣傳」,這代表「可宣傳」or「不可宣傳」的可能性,哪一邊大?
題主有增修題目的權利和權力,甚至可以修改給三甲的方式 (我就遇過至少兩位題主默默把給三甲的方式,由「喜歡數」改成「出題者挑選」~);目前我先不修改題目,但我在這裡寫下:
「這個創挑,不歡迎宣傳自家作品的詩作參賽;若後續有此類作品出現,不會下架,但也不會回應,不給心心。」
為防「破窗效應」(這不是來了第二首嗎?),請體諒我作出這個決定。
謝啦。
1 年前
回覆
舉一千從
天啊,妳好認真!😂
沒事沒事,我其實沒有真的打算宣傳(所以也沒貼連結),只是昨天晚上剛好有靈感,覺得這樣寫很好笑就寫了……希望不會造成什麼不好的狀況😭
謝謝妳那麼認真說明這個情況喔!
1 年前
回覆
W.H.
@舉一千從,不會啦,我剛好也在思考這個問題,這種「模糊性」容易被利用,在法律上尤甚~
我還要謝謝阿舉給我這個機會思考&舉例👍
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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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舉,因為我和你交情還算不錯 (希望不是我自作多情~),加上這個現象從第一次出現後,我就不斷思考,所以下面的回應,可能有點「硬」,不過我是對事不對人,措辭(應該)也不算嚴厲,若有得罪,那就得罪 (X,還望見諒 (O
~~~~分隔線~~~~
你這首詩雖說是古詩 (律詩、絕句是近體詩,在唐代是「近」,在現代是「古」~),我的題目裡面有寫「以新詩/現代詩為主,要放古詩也可」,雖說我沒能力評等古詩,但並不違規。
行數也是規則裡列出的「8~20」行的底限,並沒有少於或超出範圍。
至於可不可以替自家作品宣傳?之前也出來一首,我就開始思考這個問題了:
「參賽作品,能夠『以不踩線為名』,投出任何規則裡面沒有明文寫出來的東西嗎?」
~~~~分隔線~~~~
我想到,法律條文雖然多如牛毛,但還是無法將世間種種光怪陸離的現象涵蓋進去,也因此法律條文盡量(?寫得抽象一點,包容度、解釋空間大一點,意欲將涵蓋範圍普及化,正因如此,也令律師、檢察官、法官在引用法條時,還需援用之前的判例、大法官解釋⋯⋯等,才不至於含含糊糊,莫衷一是。
又因為社會現象會隨著時代變化而改變——例如A.I.科技帶來的犯罪 (e.g., 深偽換臉 ) vs. 可能尚未犯罪 (e.g., 利用ChatGPT大量產出內容農場,放在網路上面)——所以法律條文需要修訂、增補、刪除⋯⋯這不單是立法委員要做/能做的事,也是憲法賦予我們一般公民的權力。
立法委員是公民行使立法權的代理人,就像律師是人民進行法律事務的代理人一樣,選出/交予自己的權力給這些代理人之前,不可不慎。
~~~~分隔線~~~~
咳,扯遠了。
上面呈現我思考這件事 (「參賽作品,能夠『以不踩線為名』,投出任何規則裡面沒有明文寫出來的東西嗎?」) 和法律的連結。
經過我再三思考,我簡短下個結論:
雖然我沒在題目寫出能不能為自家作品宣傳,不過思忖一下:如果題主沒有在題目裡面,明文寫出「可以宣傳」,這代表「可宣傳」or「不可宣傳」的可能性,哪一邊大?
題主有增修題目的權利和權力,甚至可以修改給三甲的方式 (我就遇過至少兩位題主默默把給三甲的方式,由「喜歡數」改成「出題者挑選」~);目前我先不修改題目,但我在這裡寫下:
「這個創挑,不歡迎宣傳自家作品的詩作參賽;若後續有此類作品出現,不會下架,但也不會回應,不給心心。」
為防「破窗效應」(這不是來了第二首嗎?),請體諒我作出這個決定。
謝啦。
沒事沒事,我其實沒有真的打算宣傳(所以也沒貼連結),只是昨天晚上剛好有靈感,覺得這樣寫很好笑就寫了……希望不會造成什麼不好的狀況😭
謝謝妳那麼認真說明這個情況喔!
我還要謝謝阿舉給我這個機會思考&舉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