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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那些責任不包括替他人擔起扶養責任。
或許那些弱勢族群很可憐,但是孩子的扶養責任應該是他們的父母,而不是道德綁架轉嫁到我們能夠賺錢的人身上。
而且政府單位已經有設立相關救扶單位,我們也都有繳稅,所以我認為該盡的責任已經夠了。
至於私人的救扶單位,或許你說是幫助救扶更多政府幫不到的苦難人。
但是那些私人機構真的都百分之百在做善事而沒有因為其他私利而成立的嗎?
我們努力賺的錢捐進去,有多少是真正用在那些需要的人身上呢?
換句話說,有沒有可能就是因為這些捐助款而造就了那些私人機構成立,而本該承擔責任的父母親可以更理直氣壯地將責任轉嫁,任由這狀況無限的發展!
如此,這樣的捐助是否反而成了好心辦壞事,害了那些原本不該被丟棄或被胡亂生下的孩子呢?
@雨潤靜,我覺得的確有可能,但我覺得不太準確。我個人認為幫助他人必須是內心相信這個行為能讓世界更好才有意義,如果判定為自顧不暇的話,我們當然可以拒絕幫助弱勢團體,不能讓社會上有「就算不貢獻,也能得到收穫」的想法。
捐助這件事情本身就是同情心的具體行動,我知道這會讓人產生「責任都讓有愛心的人承擔」這種想法,但我還是秉持著有能力(指更高的社經地位)才有「是否幫助」的問題,因此我認為「做善事」的嘉許是針對其相信能減少世界上苦難的行動,而非彰顯捐獻者高人一等的行為(但在傳統觀念中正好相反)。
秉持這種想法,倘若我不信任私人救伏單位,那我不捐不就得了,我幫助眼前我想幫助的人(不一定是弱勢,也可以是親人、朋友)就行了。然後與其揣測私人機構是在圈錢,我會更傾向實際去了解它們怎麼用錢,還有他們是否能把錢用的比我們個人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