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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
【公然侮辱罪定義說明|網路誹謗妨害他人名譽,賠償金額讓你叫不敢!】
lawhsinyi.com/blog/what-is-offense-against-reputation
綠茶老司機以為用「故事」就可以肆意罵人,殊不知透過前面的事件 (請見第一章〈事故樓〉& 第二章〈含沙射影 vs. 澄清聲明〉,目前第一、二章還原至草稿,截圖整理 ing~),以及我在 Penana 公開的個人資料,完全可以看出綠茶老司機所寫的這篇〈午夜來敲門〉指涉&侮辱的人是我。
加重誹謗和公然侮辱,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期限為當事人得知言論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綠茶老司機這篇故事就算下架,還是可以用截圖舉證,其發表日期是 Sep/02/2023。
此外,在民事方面,可以使用「以刑逼民」,提出附帶的民事賠償,這樣能省下民事裁判費用。
【法律維基:以刑逼民】(已縮址)
reurl.cc/9RzDGx
還有,這個可以成為輔助證據 (secondary evidence):
penana.com/article/1175651
【高點法律網:輔助證據】
lawyer.get.com.tw/dic/DictionaryDetail.aspx?iDT=76253
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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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
事故樓、澄清聲明和「人在做,天在看 (含番外) 」樓,所貼的截圖證據,都是在 Penana (以下簡稱「Pnn」) 的留言區截圖,沒有任何一張是進入私信區所截。
Pnn的留言區是「公開」區域,任何人都看得到,任何蕉友都可以留言,當然也是可以受公評的地方。
【妨害秘密罪—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45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重點在「非公開」!
如果我是用某種不法的方式,潛入私信區並且截圖,那我就真的犯下「妨害秘密罪」了。
真正考過律師國考的人 (註),不大可能不知道這個區別。
(註):綠茶老司機聲稱自己考過律師國考,而且有那張「執照」,見以下連結留言區第7、8則留言:
penana.com/article/1087011
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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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茶老司機以為用「故事」就可以肆意罵人,殊不知透過前面的事件 (請見第一章〈事故樓〉& 第二章〈含沙射影 vs. 澄清聲明〉,目前第一、二章還原至草稿,截圖整理 ing~),以及我在 Penana 公開的個人資料,完全可以看出綠茶老司機所寫的這篇〈午夜來敲門〉指涉&侮辱的人是我。
加重誹謗和公然侮辱,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期限為當事人得知言論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綠茶老司機這篇故事就算下架,還是可以用截圖舉證,其發表日期是 Sep/02/2023。
此外,在民事方面,可以使用「以刑逼民」,提出附帶的民事賠償,這樣能省下民事裁判費用。
【法律維基:以刑逼民】(已縮址)
reurl.cc/9RzDGx
還有,這個可以成為輔助證據 (secondary evidence):
penana.com/article/1175651
【高點法律網:輔助證據】
lawyer.get.com.tw/dic/DictionaryDetail.aspx?iDT=76253
Pnn的留言區是「公開」區域,任何人都看得到,任何蕉友都可以留言,當然也是可以受公評的地方。
【妨害秘密罪—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45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重點在「非公開」!
如果我是用某種不法的方式,潛入私信區並且截圖,那我就真的犯下「妨害秘密罪」了。
真正考過律師國考的人 (註),不大可能不知道這個區別。
(註):綠茶老司機聲稱自己考過律師國考,而且有那張「執照」,見以下連結留言區第7、8則留言:
penana.com/article/1087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