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喬正一
一、案例事實:
王先生與家人居住於新北市某四層樓公寓的二樓,對門則是李太太一家。近期社區發生多起陌生人闖入及包裹失竊事件,王先生為加強安全防護,決定在自家大門上方裝設一支監視器。監視器鏡頭朝向公寓走廊,除拍攝自家門口外,亦涵蓋對面李家門口及樓梯出入口範圍。
起初,王先生未主動向鄰居說明裝設原因。李太太發現後感到極度不安,認為家人進出行為皆被拍攝,甚至朋友來訪也遭錄影,懷疑王先生刻意針對其一家長期監控。雙方溝通數次未果,關係逐漸惡化。
不久後,王先生發現監視器常被貼紙或膠帶遮擋。調閱錄影後發現,李太太的丈夫在每日出門與返家時,都會以貼紙蓄意遮擋監視器鏡頭。王先生報警提告妨害自由與損壞財物,李家則反控王家侵犯隱私。雙方爭執不下,案件最終進入司法程序。
二、爭議要件與違法風險
此類事件常涉及以下法律爭點:
(一) 裝設監視器者是否構成侵犯鄰居的隱私權
(二) 鄰居對監視器拍攝行為是否有「合理隱私期待」
(三) 被拍攝者若以貼紙遮擋鏡頭,其行為是否構成違法報復或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禁止的滋擾行為
三、法律分析:
(一) 實務見解:
1、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個人隱私權是基於人格尊嚴及個人主體性所必須受到保障的權利,包含私人生活不受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公開、妨礙或侵擾的自由。所謂「合理之隱私期待」,是指個人在特定情境中,主觀上有不被觀察、記錄、揭露的期待,且該期待於客觀上亦屬合理。
2、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七號判決[1]指出,個人即使身處公共場所,依社會通念仍有不受持續監視、接近或錄影之自由。該案中,裝設於私人住宅的監視器若長期拍攝他人住所出入口,即使位於公共走廊,也可能構成對個人隱私的不法侵害。
(二) 場所區分:
1 公寓型住宅:
公寓因多半無管理委員會制度,裝設監視器的行為多仰賴住戶之間的相互尊重與自律。若攝影機鏡頭涵蓋對面鄰居門口,即易被解讀為具有針對性,構成對特定對象長期監視。此情形不僅可能侵害他人隱私權,亦有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之風險。
2 大樓型住宅:
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之範疇。若裝設監視器涉及共用部分,依法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由管委會取得授權後方可施行。未經同意即裝設者,即使未實際侵害他人隱私,其他住戶仍得主張違規,要求拆除設備。
(三) 實務案例:
1、桃園市一處社區即曾發生住戶於門口裝設監視器,鏡頭長期拍攝對面鄰居家門與電梯口。鄰居提告後,一審認為並無侵害隱私,判決免賠;但高等法院勘驗監視器影像後,認定屬不當監視,改判賠償八千元,並認定隱私權已受侵害。[2]
2、另有新莊區黃姓住戶,因不滿鄰居在門口裝設監視器與感應燈,對著自家大門拍攝與照射,竟以貼紙封住對方電子貓眼長達三十八天,時間長達1個月以上共67次,法院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滋擾住戶安寧,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裁處新台幣六千元罰鍰,並指出即使有隱私爭議,也應循法律程序救濟,不得以報復手段自力救濟[3]。
3、另有台中與新竹地方法院判決中,法院均認為若監視器拍攝範圍涉及鄰居大門或樓梯等私密行為發生場所,即構成侵害隱私權,命令裝設者拆除監視器並賠償損失。[4]
(四) 風險避免建議
1 若有正當理由需裝設監視器,應先與鄰居充分溝通,說明裝設原因與攝影範圍,避免誤會或猜疑。
2 若為大樓住宅,應依規定取得管委會與住戶多數同意,並確認拍攝範圍不涉及他人門口或生活領域。
3 拍攝角度應儘量限縮於自家門前,避免造成他人長期被監視的感受。
4 對於鄰居裝設監視器若有疑義,應循法律程序處理,切勿以遮蔽、破壞設備等方式報復,否則易構成違法。
四、結論:
科技便利雖然提升了住宅安全,但也讓人際關係更加敏感脆弱。公寓與大樓住戶在裝設監視器時,不應僅考慮自身安全與便利,更應兼顧他人隱私權的保障與感受。即便自身有隱私被侵犯的疑慮,也應透過合法手段尋求救濟,切勿因情緒或報復心理而採取過當行為,否則可能反而成為觸法的一方。現代社會中,唯有在法治與尊重的基礎上建立良好鄰里關係,才能真正保障每個人的生活安寧與人格尊嚴。
就本案而言,王先生雖出於安全考量裝設監視器,但其鏡頭若長期拍攝鄰居門口與走道等生活出入區域,若未經鄰居的同意,仍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一的刑事責任;又王先生的監視器有錄影、有留存畫面,即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行為,有可能涉及個資法第41條的責任。此外,若李家能證明因王先生裝設監視器,導致其家人日常生活遭監控、感受被侵犯,屬於隱私權受到侵害,李家可依民法的184條第1項、第195條等規定對王先生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反觀李太太之夫以貼紙反制,若行為屬蓄意干擾,次數頻繁且造成對方財物損壞,則可能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所稱之滋擾行為,甚至有妨害自由或毀損物品之嫌。
因此,雙方皆應審慎自律,依法處理爭議,避免個人行為滑向違法邊緣。
[1] 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七號判決
[2] 《【司想評論】鄰居家的監視器對準我家門口,這樣可以嗎?文/法操司想傳媒》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