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一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繁,卻鮮少有人意識到這個詞彙背後隱藏著兩種截然不同的定義脈絡。當我們談論"文化"時,究竟是指向可量化比較的文明(civilization),還是無關優劣的生活方式(culture)?這兩種定義猶如一幣兩面,既相互依存又彼此對立,構成了我們理解人類社會的雙重透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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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定義將文化視為"文明",這種觀點源遠流長,可以追溯至十八世紀歐洲啟蒙運動。愛德華·伯內特·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中開宗明義地定義:"文化或文明,就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來說,是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和任何人作為社會成員而獲得的能力和習慣在內的複雜整體。"這種定義帶有明顯的進化論色彩,將不同社會置於單一的發展尺度上衡量,隱含著"野蠻"與"文明"的二元對立。在中國傳統語境中,這種觀念也屢見不鮮,《周易》所謂"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便體現了文化作為教化工具的觀念。這種定義下的文化確實可以"量化比較",諸如識字率、科技水平、經濟規模等指標,都成為衡量文化"優劣"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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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二十世紀初年,以弗朗茲·博厄斯(Franz Boas)為代表的人類學家開啟了對這種文化觀的深刻反思。博厄斯力主"文化相對論",認為每個文化都應在其自身脈絡中被理解,不應以外部標準妄加評判。這種觀點將文化定義為"符號之網",正如克利福德·格爾茨(Clifford Geertz)所言:"文化是從歷史上留傳下來的存在於符號中的意義模式,是以符號形式表達的前後相襲的概念系統,藉此人們交流、保存和發展他們對生活的知識和態度。"在此視角下,中國的茶道與英國的下午茶、日本的能劇與意大利的歌劇,都是人類表達存在意義的不同方式,無所謂高下之分。這種文化觀強調"和而不同",各種文化猶如"百花齊放",各自綻放獨特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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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種文化定義在當代社會中形成微妙張力。一方面,全球化進程使得文明尺度的比較無可避免,各國在經濟、科技、教育等領域的競爭如火如荼;另一方面,文化多元主義的興起又促使我們尊重每個群體的生活方式,反對"以己度人"的文化霸權。這種張力在中國現代化進程中表現尤為明顯:我們既追求"自強不息"的科技進步,又強調"文化自信"的主體意識;既吸收西方"先進文化",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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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這兩種文化定義的區別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在國際交往中,若混淆二者,可能導致"夜郎自大"或"妄自菲薄"的極端態度;在國內治理中,若忽視這種區分,則可能造成對少數族群文化的無意傷害。文化作為文明,提醒我們追求"精益求精"的進步動力;文化作為生活方式,則啟示我們保持"海納百川"的包容胸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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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人類學的角度,我認為這兩種文化觀並非水火不容。恰如太極圖中的陰陽相生,文明的進步需要多元文化提供創造力源泉,而文化保護也需借鏡文明發展的成果。當代中國提出的"和而不同"文明觀,正是試圖超越這種二元對立,在保持文化主體性的同時推動文明交流互鑑。這種辯證思維或許能為人類共同面對的文化困境提供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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